進貨未查驗證明文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天津一食品超市被罰8萬元
發(fā)布日期2021-04-06 瀏覽 134916 次
日前,天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公示津市監(jiān)執(zhí)罰〔2021〕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同興發(fā)食品超市(靳福存)進貨未查驗證明文件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處罰。
據(jù)顯示,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1月25日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同興發(fā)食品超市(靳福存)進行檢查。該店正在銷售的4瓶52°500ml/瓶“五糧液”、7瓶52°500ml/瓶“劍南春”、2瓶38°500ml/瓶“劍南春”、3瓶52°500ml/瓶“國窖1573”、8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30)”、30瓶48°500ml/瓶“青花汾酒(30)”、10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20)”、32瓶42°500ml/瓶“青花汾酒(20)”、30瓶42°475ml/瓶“巴拿馬汾酒(20)”、4瓶42°475ml/瓶“金獎汾酒(20)”和4瓶45°475ml/瓶“特制老白汾(10)”白酒經(jīng)商標權利人當場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上述白酒相關證明文件。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于當日對當事人銷售的侵權白酒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于2020年2月2日,對當事人進貨未查驗證明文件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進行立案調查。
經(jīng)查,當事人分別于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購進涉案侵權白酒擺放于店內銷售,截至執(zhí)法人員檢查時未售出。當事人在購進上述白酒時未查驗供貨者合格證明文件,無法證明上述白酒的合法來源并說明提供者。上述白酒經(jīng)商標權利人鑒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進貨未查驗證明文件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構成要件。本案違法經(jīng)營額為69673元。
據(jù)悉,當事人進貨未查驗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相關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相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進貨未查驗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警告。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相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是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4瓶52°500ml/瓶“五糧液”、7瓶52°500ml/瓶“劍南春”、2瓶38°500ml/瓶“劍南春”、3瓶52°500ml/瓶“國窖1573”、8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30)”、30瓶48°500ml/瓶“青花汾酒(30)”、10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20)”、32瓶42°500ml/瓶“青花汾酒(20)”、30瓶42°475ml/瓶“巴拿馬汾酒(20)”和4瓶42°475ml/瓶“金獎汾酒(20)”、4瓶45°475ml/瓶“特制老白汾(10)”白酒;二是處罰款80000元。
來源: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